“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我手。你看,这些修改笔迹也都是我的。”
“怎么会这样?”
“确实是这样,初稿写成后,我给专案组同志们念,请大家提意见,我再根据大家意见修改,修改后还要向叶检、市院和高检领导同志汇报,听领导的指示。这样反复了许多次。其间也包含着高检领导、许海峰检察长、刘漳南副检察长、叶上诗检察长等同志的指导意见。……修改次数多,有认识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还有案情变化、案件进展的原因……修改后的精彩处大多是大家正确意见的反映……公诉词、答辩提纲的起草过程差不多也是这样。整个案子的办理也可以说是这样,亮点是大家智能的结晶:姑且不说忠华、朱兰这些老同志了;就是陈速和书记员大东,也都提出了好多很有见地的看法……个人在其中只起一小部分作用,很有限。”说到这里,方工有点不好意思:“别再说改得好了,要修改那么多,也是因为我的原稿没写好。”
这么一谦虚,他自己反而一点儿成绩都没了。还是来简单看看这些被遗忘的起诉稿吧:
最初的两稿,是把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为梁耀华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一项,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二项。
第3稿以后将上述二者互换,原因:赖昌星行贿数额大、次数多,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国内、国际影响大。考虑到开庭的社会效果。
第4稿后减少一项指控:收受海南省边防总队原副队长黄某之妻高某给予的2万美元,原因是,经反复查证,仍觉证据不够充分。
第10稿中有“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有的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属重大立功”。
经进一步核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庇械南咚髟诶罴椭芴峁┲前,已由他人揭发出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备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出几处,从中可见一斑:
1薄氨桓嫒死罴椭苡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出:1本渥犹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感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庭效果;2眣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紧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苯“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薄岸啻谓煌”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出受贿是在“多次交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薄袄罴椭堋…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后来方工提出:这句话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认为查扣的仅是货船,而查扣时走私的汽车是否在船上并不明确。将其修改为:
“李纪周……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
3薄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在北京王府饭店附近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摘自第8稿。
后来方工将其改为: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4薄袄罴椭芙邮芾挡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为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对该案的查处。”——摘自第6稿。
方工将其改为: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李纪周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为了检验出庭准备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出庭效果,专案组自编自导自演了模拟庭审:方工饰旁听者,王忠华饰公诉人,由陈速假扮李纪周,朱兰帮他出注意,王大东从辩护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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